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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三-            【字体: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问: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是否不分借差或贷差,摊销期限都是不超过10年?如果产生贷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具体的摊销期限为: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按借差和贷差分别处理,借差按确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而贷差则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问:在《会计》教材第86页的例题中“(4)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下有一步将按追溯调整法计算的“损益调整”再调整为“投资成本”明细科目,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将它调整进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该例题首先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重新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三个明细科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差额”的金额。在追加投资时,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的投资成本确定,而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包含“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因此,必须将追溯调整后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调整到“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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